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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经四届区政府第第二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创投资源集聚,加快打造资本市场吴中板块,积极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现对《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吴政规字〔2016〕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扶持政策的调整

  1. 对区内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在其退出时根据基金规模、投资比例、投资效益、地方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给予20-500万元不等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区内一家或多家企业,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满1年(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按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不就同一投资规模重复享受奖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奖励的主体。

  2. 对于高管和员工的奖励

  (1)对于注册地在吴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管或员工,根据其管理规模、经营贡献能力、个人地方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给予15-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名额按其实收资本确定,每1亿元奖励1名高管或员工,最高不超过5名。

  (2)对于注册地在吴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及区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金融服务机构的高管和金融专业人才,可参照我区“东吴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补助。

  3.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助力我区产业招商。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招引区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入驻我区的,按该项目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项目落户地所在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二、对于资本市场建设扶持政策的调整

  1. 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改制后企业股本规模、利润增长规模、地方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给予10-50万元不等的奖励。

  2. 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次年起五年内,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给予50-500万元不等的奖励。该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予以一次性兑现。

  三、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奖励的调整

  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年末根据考评体系对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设立信贷进步奖,按排名给予一定的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新设中小企业信贷奖,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四、其他

  1. 本意见有关条款中按照综合评定方法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区、镇(区、街道)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2. 《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吴政规字〔2016〕7号)中以下条款取消: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六)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二)款,第九条第(五)款中关于限售股减持的奖励政策,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4. 本意见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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